上山扯笋时顺手挖几株兰花、采草药时带几株野兰回家——湖南男子陈某的“生活小爱好”,最终变成了“法律教训”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,让“野生保护植物不能随便挖”的话题,再次走进公众视野。

2023年3月的一天,陈某跟着朋友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山场扯笋。路过一片灌木丛时,几株叶片细长、带着淡香的野生兰花引起了他的注意。“看着好看,想着回家种花盆里当装饰”,没多想的他挖了4株,回家后小心分株,种进10多个花盆里。两个月后,他又在小圩壮族乡采猴子姜时,发现石壁上的野生兰花,再次挖了3株回家分株养殖。

直到2024年3月,花盆里的兰花萌发新叶,陈某把它们重新分株到53个花盆里——这一“用心养护”的举动,却成了案件的转折点。经鉴定,他挖的7株野生植物,竟是兰科兰属春兰,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。而陈某两次采挖,都没办理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》。

“我真不知道这是保护植物,就是觉得好看想养。”2024年11月,公安机关开展一般性排查询问时,陈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。此时他才意识到,“顺手挖花”的小事,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。更让他没想到的是,自己2020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缓刑的前科,也成了量刑的考量因素。

法院审理认为,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但考虑到他主动自首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加上犯罪情节相对较轻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,缓刑2年,并处罚金3000元。他采挖的兰花,由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置。

“挖几株花而已,至于判缓刑?”案件曝光后,不少网友留言表达疑惑。但在法律人眼里,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远超“个案本身”——野生保护植物不是“无主之物”,哪怕是“无心之失”,也不能突破法律边界。有律师解释:“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行为犯,只要实施了采集行为就可能构罪,‘不知道是保护植物’不影响定罪,但自首、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。”

其实类似的“无心之过”并不少见:有人挖野生蕙兰卖钱被刑拘,有人采野生石斛治病被起诉,还有人因养野生兰花草被调查……这些案例反复提醒:山上的“野货”不是“想拿就能拿”,保护生态的红线,就藏在每一次“顺手”的选择里。

对陈某来说,这堂“法律课”代价不小——不仅要交罚金、接受缓刑考验,更要改掉“随便挖野生植物”的习惯。而对更多人来说,这起案件是个明确的信号:野生保护植物受法律严格保护,别让“小爱好”变成“烦”。

男子非法采挖7株野生兰花被判缓刑